能源
来源: [统计局] 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 2018-06-12 字体大小: 大 中 小-
能源消费总量:
〔指标解释〕指一定时期内全国物质生产部门、非物质生产部门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,是观察能源消费水平、构成和增长速度的总量指标。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和原油及其制品、天然气、电力,不包括低热值燃料、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。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、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三部分。
〔解读〕一般情况下,行业、企业范围内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量,称作综合能源消费量或能源消费量。所以能源消费总量是针对地域能源消费的总量而言的。能源消费总量在消费环节上包括终端能源消费量、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、能源运输和管理过程的损失量;在能源类别上包括全部化石能源,以及作为能源使用、作为商品流通并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。一个地区的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编制全社会能源平衡表计算出来的。
单位GDP能耗:
〔指标解释〕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(地区)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(地区)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。
计算公式为:单位GDP能耗(吨标准煤/万元)=能源消费总量(吨标准煤)/ 国内(地区)生产总值(万元)
公式中国内(地区)生产总值是按不变价格计算的。
〔解读〕能源消费的核算范围包括三次产业的生产、经营及其他活动用能,也包括居民生活用能。2016年全市能源消费量733.27万吨标准煤,其中:第一产业能源消费量5.52万吨标准煤,第二产业能源消费量563.65万吨标准煤,第三产业能源消费量86.78万吨标准煤,居民生活能源消费量77.32万吨标准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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